婚书礼法与婚姻契约——文物里的法律故事⑦

岁月荏苒,后人很容易通过史籍的描述去勾勒婚姻制度的架构与诉求,但很难通过这些描述去还原、回味婚姻一事在古人心中的细微感知。所幸,在这些宏观礼仪之下,尚有一些更为微观的...


岁月荏苒,后人很容易通过史籍的描述去勾勒婚姻制度的架构与诉求,但很难通过这些描述去还原、回味婚姻一事在古人心中的细微感知。所幸,在这些宏观礼仪之下,尚有一些更为微观的物件流传下来,用相对细碎的笔触将一代代男婚女嫁记述得丝丝入扣,为后世留下一幅更为清晰详尽的“婚姻礼法图”——这一物件,就是婚书。

1.

中国的传统婚姻礼仪有“三书六礼”之说。三书为六礼过程中所用各类婚书的概括,而六礼大体而言是指古代中国婚姻缔结的程序。“儒家十三经”之《仪礼》中论及六礼的内容载于“士昏礼”一章,可见其礼只通行于士大夫阶层。这一制度历千年而不废,故而能够在岁月流转中成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代名词。

六礼最早且相对完备的记述见于《礼记》《仪礼》。《礼记·昏义》中明确了婚礼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程序,而《仪礼·士昏礼》则进一步对六礼的细节进行了描述,如“纳采用雁”“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请期用雁”等。六礼程序主要如下:一为纳采,又称“提亲”“执柯”“说媒”;二为问名,又称“求庚”“求八字”;三为纳吉,又称“合婚”“批八字”;四为纳征,又称“纳币”“秆聘”“茶仪”;五为请期,又称“择日”;最后为“亲迎”,男方亲自代表父母、宗族,将女方迎娶至家。

六礼之制殊为繁复,六礼的每一环节均有“交相授书”的文字佐证,这些文字佐证便是后世求婚书、龙凤帖、迎亲书等婚书的雏形。不同朝代的婚书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其代表的程序及内容基本一致,从中也足以感受到周礼的重大影响。

周朝庶人虽不通行六礼,但并不意味着婚姻缔结可以“妄为”。《孟子·滕文公下》载:“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情况下“私定终身”,甚至会落入“父母国人皆贱之”的境遇,可见庶人之间结婚依然有相应程序。

相对于语气严肃的《孟子》,富有浪漫主义的先秦诗歌同样若隐若现地提到了周朝民间婚姻。《诗·齐风·南山》的“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幽风·伐柯》的“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均明确地指出了媒人在庶人阶层所扮演的角色。而《诗经·卫风·氓》的“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匪我愆期,子无良媒”等句,更点明了即使是庶人,也会在婚前进行占卜。周朝庶人阶层缔结婚姻的程序应当是六礼的“简化版”。

周朝已经设定了专门的官员媒氏“掌万民之判”,并监管男性三十而娶,女性二十当嫁。在婚嫁过程中,对于“判妻入子”的情形,还需专门记录。所谓“判妻入子”,杨天宇在《周礼译注》中释为“再嫁或带着儿子再嫁”,江永又补充“防其争讼也”,这说明媒氏所书的内容并不针对为“万民”的男女占卜确定吉凶,而仅仅出于律法角度意图厘清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诉讼。为了保证青年男女在适婚年龄婚嫁,朝廷甚至扮演了“公媒”的角色,在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对于士大夫阶层繁复而保守的六礼,这些规定显然更为“奔放”。

从政治层面,同样能看出“公媒”制度的目的。庶人婚配,对繁殖人口、扩充兵源、稳定税收有重要意义,故而由专员管理,并尽可能地创造适婚男女相识的机会。庶人之间的婚礼依然需要通过媒人进行,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巩固宗法制而避免私约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很可能是朝廷借媒人实现对庶人阶层婚姻的控制。

整体而言,周朝的婚书呈现出两副面孔:士大夫阶层的婚书更偏重于礼,以保护宗族利益为重;庶人阶层的婚书更偏重于法,以调整百姓权利义务为重。中国古代婚书在形成伊始就天然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色彩及等级制度,感情之事反而自始缺席了。

2.

秦朝一统天下后以法家治国,用中央集权制、郡县制代替了周朝的宗法制,婚姻中的礼教色彩也被一并去除。婚姻缔结的资格变得统一而刚性,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载:“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举弱冠之礼,即可成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行许嫁,即可成婚。”同时婚姻生效的程序也非六礼或“媒妁之言”,民间婚书更无法律效力,唯一能证明婚姻是否生效的是有没有到官府进行了登记。《法律答问》中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此处的“官”做动词,指至官府登记,从中可知秦朝婚姻是否成立以登记为准——与此相对,婚姻的解除也以登记为准,“弃妻不书”的行为同样违反秦朝律法。

汉立朝后,崩坏的周朝礼制得以恢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姓之谊、三书六礼重新出现,如《白虎通义》所言“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一句,便是对“父母之命”的学理解释。而针对庶人阶层,汉朝又效法秦制以法管控,通过均田制、租调制等开始了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庶人婚姻缔结牢牢纳入法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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