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重磅情况说明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


继李玟事件后,浙江卫视很快再陷争议泥潭。

8月27日,经典武侠情景剧《武林外传》的官微抛出一则重磅情况说明,直指浙江卫视综艺节目《我们的客栈》侵权。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权方,北京比邻耐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武林外传》系列作品的独家商业代理方,在这份情况说明中措辞严厉:“典型的重复侵权”“熟视无睹”“彻底无视”“攀附”“故意侵权”……

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看到浙江卫视的回应。多位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武林外传》方面在情况说明中所陈述的事实均属实的话,那么由此认定浙江卫视构成著作权侵权是没有问题的,同时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由于浙江卫视存在“明知故犯”情形,将为此承担“更严厉的责任”。

搭上国民喜剧便车

被指攀附获取利益

“嘿,兄弟!我们好久不见你在哪里?”“嘿,朋友,如果真的是你,请打招呼!”“这世界真的也许有太多的你不如意,可你的生活虽然坎坎坷坷仍在继续,希望就住在你的心底,愿你勤勤恳恳!”看到这几句话,有人调侃没有几个人能把它们正常念出来的。在哼唱的同时,谁的脑海中能不浮现出《武林外传》开头那蓝色的电脑框和在屏幕中闪动的那几张熟悉面孔?

“时至今日,在很多社交平台上,只要有人发一句台词,就能引来几十人之众来跟帖。跟帖的内容都是接龙的台词。这样的盛况,唯有甄嬛与武林。凡有井水处,皆能歌柳词。所谓国民作品,莫过于斯。”有网友如是感慨。

《武林外传》的国民度由此可见一斑。这部于2006年横空出世的章回体古装情景喜剧,在开播的第一天收视率只有1.95%,第二天就攀升至4.26%,此后的收视更是一路飙升,成为国民喜剧,甚至被认为是“中国情景喜剧史上的巅峰”。如今,它在豆瓣上依旧有着9.5的高分评价。

有着如此之高的热度,《武林外传》自然难逃“被蹭”的命运。受访专家都用到了“搭便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词汇来形容情况说明中浙江卫视的一些行为,如在社交媒体端多次使用“《武林外传》回忆杀”“梦回武林”“《武林外传》杀青宴”等宣传文案;该节目于新浪微博建立了多个嘉宾名+《武林外传》角色名的互动话题并登上热搜。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说:“这种做法,让公众以为浙江卫视的综艺节目与《武林外传》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也指出,浙江卫视的上述做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搭便车”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看来,不止上述行为,在情况说明中被指为侵犯著作权的那些行为,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我们的客栈》第一期节目的预告视频、后续的正片内容及下期预告中使用了大量《武林外传》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剧播放、原剧的世界观、场景、人设、服化道、音乐等;节目搭建的场景完全还原《武林外传》中“同福客栈”的场景,并使用“同福客栈牌匾”等核心元素。

“种种行为结合起来足以使观众误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特定的联系,浙江卫视有假借《武林外传》作为一部知名电视剧的影响力‘搭便车’推销其综艺节目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黄玉烨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武林外传》方面就在情况说明中指出,“浙江卫视的误导性宣传客观上使观众认为《我们的客栈》节目与《武林外传》存在授权关系,该节目因攀附《武林外传》的知名度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并据此获得了上亿元的商业化利益”。

是否合理使用存疑

或引发惩罚性赔偿

《武林外传》方面的控诉提及最多的是“著作权侵权”。

那么,情况说明中所提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能成立呢?黄玉烨说,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视听作品是一种权利的复合体,除了影视剧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其中的音乐、剧本、表演者的表演等也受到保护,对其进行使用均应取得授权。浙江卫视未经许可将《武林外传》中包含的各项作品进行商业使用,已经涉嫌侵犯多种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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